1、贯彻执行中省关于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科教兴汉”战略方针;组织拟订地方性科学技术管理的有关办法。
2、拟订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科技发展规划,研究确定科技重点项目,推动科技攻关和科技开发及推广应用;拟订陕南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汉中科技行动规划和其他重大产业科技行动计划。
3、提出全市科技改革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建议;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4、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措施的建议;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编制和管理,统筹科技资源,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负责全市科技条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大型仪器设备共用的建设和管理。
5、制定加强全市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科技攻关、星火、火炬、社会发展、科技合作、成果推广、重大科技产业化和软科学等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6、制定全市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发展规划;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展、推广工作;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认定的推荐和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科研单位与科技型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申报工作;负责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核工作。
7、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负责全市科技考察、培训、学术会议、科技展览、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8、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保密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休系建设。
9、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负责全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有关纠纷。
10、根据《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规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审批、发展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工作。
11、加强全市农村和农业科技工作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农业技术创新和农村科技进步的方针、政策;组织农村科技产业、星火技术密集区、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的科技示范与推广、科技扶贫、科技下乡工作,推动农村与农业科技进步。
12、研究全市重大科技问题和科技优先发展领域有关问题,贯彻循环发展战略,组织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疗卫生方面的科技工作。
13、指导县区科技管理和全市科研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信息、统计工作。
14、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